河南省广亚教育基金会监事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20-05-18 点击数: 责任编辑:沈定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广亚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广亚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监事人数为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秘书长、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提出罢免或者解聘的建议。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