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广亚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等规定和《河南省广亚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本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初试、面试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内,员工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本基金会说明理由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六条 新聘员工,经秘书处或各部门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任用。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八条 基金会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聘任,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秘书处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秘书处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进修培训。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
(三) 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按时上下班签到或打卡,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二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擅自离职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对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员工积分考核制度。考核为每半年考核一次,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一等一级100分以上 、一等二级90分以上、一等三级80分以上、二等70分以上、三等60分以上、四等59分以下。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聘任、工资调整、奖惩、评优和个人培训发展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每半年考核一等三级者发一个月工资百分之二十之服务奖金。
第十八条对于每半年考核一等二级者发一个月工资百分之五十之服务奖金。
第十九条对于每半年考核一等一级者发一个月工资之服务奖金。
第二十条 对于每半年考核二等及三等不再发放奖金,考核为四等者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见面谈话、警告、处分、免职、解聘等酌情处理。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及福利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逢春节发给春节慰问金。凡服务满一年者,按个人月薪(不含其它补助)发给一个月春节加发薪金;到职不满一年者,按其服务月数的比例发给春节慰问金;不满一个月者不发给春节慰问金。
第二十三条 “中秋节” 对所有职工发放一次福利。
第二十四条 “三八妇女节”对女职工发放一次福利。
第二十五条 职工结婚可以领取结婚礼金。
第二十六条 每两年为所有职工组织免费体检一次。
第二十七条 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发放婴幼儿住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 为职工提供免费住宿。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享受的其它福利。
第三十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
第六章 职员晋升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健全组织功能,提升工作效率,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职员晋升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行政系列的办事员、干事及科员。
第三十三条 一级行政单位如有科级编制,每科设科长一名,行政系列科室可设科员一名,未有科级编制,可根据业务范围设立一至两名科员岗位。
第三十四条 职员晋升应具备下列条件:
晋升等级 |
学历、职称要求 |
服务年限 |
考核成绩 |
办事员 |
大专及以上或取得初级职称 |
|
|
干
事 |
一级干事 |
本科及以上或取得中级职称 |
新进本科或办事员服务满三年 |
连续三年考核平均≧80分 |
二级干事 |
一级干事服务满一年 |
最近一年考核平均≧80分 |
三级干事 |
二级干事服务满三年 |
连续三年考核平均≧90分,其中至少3次≧100分 |
四级干事 |
三级干事服务满三年 |
连续三年考核平均≧90分,其中至少4次≧100分 |
科
员 |
一级科员 |
本科及以上且取得中级职称 |
二级干事及以上服务满三年 |
连续三年考核平均≧90分,其中至少三次≧100分 |
二级科员 |
本科及以上且取得中级职称 |
一级科员服务满五年 |
连续五年考核平均≧90分,其中至少8次≧100分 |
科 长 |
本科及以上且取得中级职称 |
一级科员服务满五年 |
注,以上学历均需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历。
第三十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含)报到的职工可按制度规定申请晋升。
第三十六条 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服务成绩优良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者亦得专案呈请晋升:
一、 才能 学识丰富,业务熟练适任较高职位者;
二、 品德 思想端正,谨言慎行向无乖张暴戾行为者;
三、 业绩 勤奋负责,表现优良有具体事实者;
四、 健康 身心无疾病恍惚,或心理健稳者;
五、 学习 肯用功研究有进取精神者;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本基金会管理条例之规定者不得晋升。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职员晋升应由单位主管依本单位人员的资历、工作绩效、品德操守等项确实考核后,决定是否晋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